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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安执字第13号

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赵某,陈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2009)安民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4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全额履行了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安执字第13号离婚纠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审判员  韩铁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