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13号申请执行人赵某,农民。被执行人陈某,农民。赵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案,(2009)安民初字第86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责任,申请执行人赵某于2014年12月21日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某全额履行了给付责任。
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5)安执字第13号离婚纠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审判员 韩铁强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 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