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443号原告肖仕平,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唐贵华,男,汉族,1958年12月1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仕平诉被告唐贵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仕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仕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仇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