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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03443号

肖仕平与唐贵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肖仕平,唐贵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03443号原告肖仕平,男,汉族,1966年7月20日生,住四川省泸州市。被告唐贵华,男,汉族,1958年12月16日生,住重庆市九龙坡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肖仕平诉被告唐贵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肖仕平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申请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肖仕平撤回起诉。

审判员  仇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吴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