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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铜民初字第00299号

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与张遂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张遂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铜民初字第00299号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铜山新区文沃社区居委会办公楼下。负责人曹玉云,该管理处经理。委托代理人董祥云,江苏金朝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遂思。本院在审理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诉被告张遂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铜山县文沃村物业管理处负担。

审判员  刘振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解 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