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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全刑初字第11号

陈青山、陈万滥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03-26
所属地区
江西省全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滥伐林木
当事人
陈青山;陈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全刑初字第11号 公诉机关江西省全南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青山,男,196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全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全南县。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全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万,男,1968年5月2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全南县人,初中文化,务农,家住全南县。2014年8月12日因涉嫌滥伐林木罪被全南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月19日被全南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5年2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全检公诉刑诉[201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青山、陈万犯滥伐林木罪,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邹国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青山、陈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全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底,被告人陈青山、陈万以24540元的价格从岐山村村民陈某2处购得位于陂头镇岐山村河头组的旱坑山场,并讲好由被告人陈青山负责联系民工、被告人陈万负责到山场管理民工采伐林木。2014年7月20日至2014年8月5日期间,被告人陈青山、陈万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赵某、邓某在旱坑山场滥伐林木16.313立方米,折活立木蓄积27.188立方米(其中被告人陈万于2014年7月24日和2014年8月2日分别跟车装运5.185立方米、4.834立方米木材至南康区木材市场销售,两次木材销售款共计7600元)。 对上述犯罪事实,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了被告人的供述、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鉴定意见、相关书证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青山、陈万的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被告人陈青山、陈万对起诉书指控其犯罪事实、罪名和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出示的相关证据均不持异议,并当庭自愿认罪。二位被告人辩解其具有投案自首情节。 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另查明,2014年8月12日,全南县森林公安局扣押和没收了被告人陈青山、陈万遗留在滥伐现场的林木6.294立方米,并以每立方米200元的价格予以变卖,变卖所得款1258.8元予以没收。2014年9月5日,全南县森林公安局扣押了被告人陈万木材销售款人民币7600元,并予以没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足以认定:1、被告人陈青山、陈万的供述;2、证人陈某1、赵某、邓某、陈某2、蔡某,钟某、钟福的证言;3、书证:受案登记表、归案情况说明、林权证复印件、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砍伐工具照片、关于被告人滥伐林木处理的说明、罚没收据、常住人口信息等;4、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青山、陈万违反森林法的规定,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民工任意采伐林木,数量较大,致使森林资源遭受破坏,其行为构成滥伐林木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青山、陈万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现有证据无法证明二位被告具有投案自首情节,故其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陈青山、陈万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当庭自愿认罪,公诉人建议对其在三年以下判处有期徒刑,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因此,根据被告人陈青山、陈万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青山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陈万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滥伐现场遗留的林木6.294立方米、赃款7600元,予以追缴,由全南县森林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黄诗梅

人民陪审员  黄伟平

人民陪审员  邓华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代理

书记员  谭 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