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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雁江民初字第806号

谢达成与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达成,李建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雁江民初字第806号原告谢达成。被告李建鸿。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受理原告谢达成与被告李建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谢达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谢达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达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用900元,由原告谢达成负担。

审判员  尹亚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 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