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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非执字第00034号

张龙梅与滁州市嘉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张龙梅,滁州市嘉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定非执字第00034号

申请执行人:张龙梅,女,1967年8月10日生,汉族。

被执行人:滁州市嘉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传华,职务:经理。

委托代理人:崔红潮,安徽远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张龙梅申请执行滁州市嘉冠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对该仲裁裁决不予执行的申请,经查明在仲裁裁决书未生效期间被执行人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本院于2014年10月23日依法受理致使该仲裁裁决未产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定劳仲裁字(2014)68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宋广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张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