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巨民初字第60号原告青岛三友石材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法定代表人冯兴文,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自乾,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冯健涛,男,1988年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三友石材机械有限公司诉被告冯健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五��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郭亚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