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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号

何晓鹏与梁镜雄、肖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何晓鹏,梁镜雄,肖惠霞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何晓鹏。

被告:梁镜雄。

被告:肖惠霞。

原告何晓鹏诉被告梁镜雄、肖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何晓鹏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294元。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收到上述通知后,至今未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晓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何晓鹏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华

代理

审判员  毛文芳

代理

审判员  谭谦悦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增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