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韶武法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何晓鹏。
被告:梁镜雄。
被告:肖惠霞。
原告何晓鹏诉被告梁镜雄、肖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4日向原告何晓鹏发出《预交诉讼费通知单》,要求原告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预交诉讼费294元。原告于2015年2月17日收到上述通知后,至今未预交诉讼费。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何晓鹏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88元,减半收取294元,由原告何晓鹏负担。
审 判 长 张明华
代理
审判员 毛文芳
代理
审判员 谭谦悦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梁增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