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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项民初字第00471号

原告蔡华伟与被告王玉兰同居抚养权、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项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当事人
蔡华伟,王玉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项民初字第00471号原告蔡华伟,男,1978年生,汉族,住项城市王明口镇。委托代理人李钢,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兰,女,1975年生,汉族,住址同原告。本院在审理原告蔡华伟与被告王玉兰同居抚养权、析产纠纷一案中,原告蔡华伟以无法联系到被申请人为由,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华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蔡华伟负担。

审判员 任 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牛凌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