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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灞执字第01075号

严露与西安国际陆港王子饭店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严露,西安国际陆港王子饭店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灞执字第01075号申请执行人严露,女,1986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西航花园骞柳小区2区20号楼2单元601室。被执行人西安国际陆港王子饭店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国际港务区港务大道6号。法定代表人屈锦薇。申请执行人严露依据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做出的陕劳仲案字(2014)288号裁决书,于2014年10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西安国际陆港王子饭店有限公司给付其案件款19378.6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国际陆港王子饭店有限公司名下现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或线索,依法应退出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灞执字第0107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温育东

代理

审判员  李令坤

代理

审判员  胡继栋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令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