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案号(2021)闽0322民初2040号立案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案由信用卡纠纷适用程序简易程序原告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住所地莆田市仙游县鲤城街道洪桥社区八二五大街7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22X11324174N。
法定代表人:林宇,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师成,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冬霞,福建百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
被告:林碧顺,男,汉族,1970年1月5日出生,住仙游县。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林碧顺立即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5452.73元及相应透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计算方式:自2020年3月8日起以透支本金75452.7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2.由林碧顺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意见林碧顺未作答辩,亦未提交相关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卡片种类信用卡申请日期2015年3月9日建立账户日期2015年3月29日账号1343XXXX0746已使用额度91460.38元透支利率日息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违约金标准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最低1元尚欠本金75452.73元未按约还款时间2020年3月8日起其他事项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林碧顺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申请办理了信用卡,并进行透支使用,双方间形成了以信用卡为表现形式的借款合同关系。林碧顺未能按约还款,构成违约,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据此要求林碧顺承担清偿欠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透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数不得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适用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裁判事项林碧顺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游县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75452.73元及相应透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透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计算方式:自2020年3月8日起以透支本金75452.73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及计息方式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上述透支利息、违约金、手续费合计数不超过按年利率24%计算的金额)。诉讼费用案件受理费1929元,减半收取计964.5元,由林碧顺负担。告知事项一、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三、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全部义务,逾期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案申请执行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还应当向人民法院如实报告财产状况。违反上述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依法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落款
审判员林建秋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阮晓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