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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执字第657号

朱金刚与上海速龙物流有限公司仲裁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1-09-1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民事
当事人
朱金刚;上海速龙物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57号申请执行人朱金刚,男,汉族,1980年12月20日出生,住江苏省。被执行人上海速龙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申请执行人朱金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上海速龙物流有限公司仲裁一案,上海市浦东新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的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2733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上海速龙物流有限公司不履行上列裁决书确定义务,故权利人朱金刚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确定由

审判长潘永华、

审判员卫亚东、

代理

审判员程如龙组成合议庭执行。执行过程中,向执行依据载明的被执行人住所地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经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房地产、工商登记等方面的调查,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3月9日申请执行人考虑到被执行人的实际情况,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今后,申请执行人在发现被执行人的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浦劳人仲(2014)办字第12733号裁决书而提起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永华

审 判 员  卫亚东

代理

审判员  程如龙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志忠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