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乐执字第341号
申请人:高志军,男性,汉族,住所地乐亭县。
申请人:李翠霞,女性,汉族,住所地滦南县。
被执行人:吴宝利,男性,汉族,地址乐亭县。申请执行人高志军、李翠霞与被执行人吴宝利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由乐亭县人民法院审理终结并作出(2014)乐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吴宝利未按民事判决书的规定履行义务,高志军、李翠霞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4年06月04日立案执行。该案总标的2025元,执行过程中,经我院强制执行以2025元了结此案,申请人已将案件款收悉,本案现已执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乐民初字第9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傅文平
代理
审判员 刘利民
代理
审判员 郭福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荣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