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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执字第343号

黄勤与蒋永峰、蒋利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5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黄勤,蒋永峰,蒋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黄勤,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蒋永峰,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蒋利,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勤与被执行人蒋永峰、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永峰、蒋利已自动履行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蒋利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