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343号
申请执行人:黄勤,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四川省渠县。
被执行人:蒋永峰,男,197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执行人:蒋利,男,1981年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勤与被执行人蒋永峰、蒋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蒋永峰、蒋利已自动履行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01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终结安徽省怀远人民法院(2014)怀民一初字第0301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蒋利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陈立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李琳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