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水,住涿州市。被执行人赵光辉,住涿州市。申请执行人张立水与被执行人赵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