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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涿执字第180号

申请人张立水诉被执行人赵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涿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立水,赵光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涿执字第180号申请执行人张立水,住涿州市。被执行人赵光辉,住涿州市。申请执行人张立水与被执行人赵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4)涿民初字第320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牛志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王 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