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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景刑初字第53号

河北省景县金利铸造有限公司、陈某甲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当事人
河北省景县金利铸造有限公司,陈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景刑初字第53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被告单位:河北省景县金利铸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利铸造公司),单位地址:衡水市景县龙华镇西苏古庄村。

诉讼代表人:王志义,系金利铸造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人陈某甲,系金利铸造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4年6月4日被景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河北省景县人民检察院以景检公诉刑诉(2015)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金利铸造公司、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景县人民检察院助理检察员王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单位诉讼代表人王志义、被告人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9月份,被告单位金利铸造公司未经景县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批准,非法占用景县龙华镇吴家窑村6.88亩耕地用于建设厂房,致该宗土地被毁坏。上述事实,被告单位金利铸造公司诉讼代表人王志义、被告人陈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陈某甲的供述和辩解;证人郑某、陈某乙的证言;景县国土资源局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行政执法卷宗材料、违法占地照片、地类证明及规划证明;河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被告人陈某甲的户籍证明信;到案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金利铸造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毁坏,被告人陈某甲作为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景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陈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土地资源管理保护制度,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河北省景县金利铸造有限公司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767.2元。(向景县土地管理机关所交纳罚款190767.2元予以折抵,其余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陈某甲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刘智华

审判员  乜凤凯

审判员  王正春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