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商终字第0005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纪兆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士忠。
上诉人纪兆华因与被上诉人杨士忠股东出资纠纷一案,不服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2014)扬邗公商初字第007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邗江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向上诉人送达《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书》,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期限届满,上诉人仍未缴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刘 毅
代理
审判员 韩 冰
代理
审判员 莫俊秀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沈佩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