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苏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许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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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132号原告苏某。被告王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王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苏某负担。
审判员 许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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