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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碑执字第00309号

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田家军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4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田家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碑执字第0030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含光南路嘉翔大厦九楼。

法定代表人:吴宁,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丽红,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杨辉,陕西正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田家军,男,1972年2月2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田家军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田家军已根据(2014)碑民初字第04415号民事裁定书支付申请执行人陕西泰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769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碑民初字第04415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洁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彭 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