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贾某某,女,小学文化,农民。被告秦某某,男,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渭阳
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巧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