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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合民初字第00192号

原告贾赛侠与被告秦仲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合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贾某某,秦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合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民初字第00192号原告贾某某,女,小学文化,农民。被告秦某某,男,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某某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某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某某负担。

审 判 长  王渭阳

人民陪审员  黄冬花

人民陪审员  李 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徐巧巧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