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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蚌山刑初字第00200-2号

组织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等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刑初字第00200-2号被告人张传武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学斌、冯宝龙、高健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马绕其、华红美犯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蚌山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被告人高健、马绕其刑期起止日期有误,特此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人高健的刑期起止日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更改为“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

二、将被告人马绕其的刑期起止日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更改为“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

审 判 长  金 煜

代理

审判员  郭德峰

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生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