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蚌山刑初字第00200-2号被告人张传武犯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张飞犯协助组织卖淫罪、被告人徐学斌、冯宝龙、高健犯容留、介绍卖淫罪、被告人马绕其、华红美犯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0日作出(2014)蚌山刑初字第00200号刑事判决书。现发现被告人高健、马绕其刑期起止日期有误,特此
裁定如下:
一、将被告人高健的刑期起止日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21年1月2日止”更改为“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21年1月3日止”。
二、将被告人马绕其的刑期起止日期“自2014年7月3日起至2017年7月2日止”更改为“自2014年7月4日起至2017年7月3日止”。
审 判 长 金 煜
代理
审判员 郭德峰
人民陪审员 张有年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蔡生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