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诉保字第108号 关于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诉连兴光等人(2015)阳诉保字第10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司法查询被告无银行存款等财产,未再制作裁定书,诉保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连兴光;杨艳梅;董祥民;党新杰;杨素平;杨玉书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其他其他裁定书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阳诉保字第108号 关于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秋支行诉连兴光等人(2015)阳诉保字第108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司法查询被告无银行存款等财产,未再制作裁定书,诉保案予以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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