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渝北法民初字第02114号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山路303号,组织机构代码证:62209712-6。法定代表人周年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佳德,重庆炜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振杰,男,汉族,1975年9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振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渝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江真渝
人民陪审员 刘成均
人民陪审员 徐玉凤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邓文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