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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仑民初字第460号

张某甲与张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严学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顾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