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仑民初字第460号
原告::张某甲。
被告:张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与被告张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于2015年3月9日以双方已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甲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权,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甲撤回对被告张某乙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 判 员 严学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
书记员 顾 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