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797号申请执行人李玉,女,196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季海,男,196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谊,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关于李玉申请执行季海、谭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季海、谭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318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斌执行员 丁建明执行员 黄笑梅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