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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行初字第03号

胡祥华与瑞金市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林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03-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宁都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林业行政管理(林业)
当事人
胡祥华;瑞金市人民政府;刘世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宁行初字第03号原告胡祥华,男,l949年10月7日生,汉族,江西省江西省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钟元平,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联系电话:l3970125196。委托代理人陈耀华,江西华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瑞金市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赖联春,该市市长。委托代理人钟子健,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联系电话:13l77743869。委托代理人刘华平,江西赣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第三人刘世超,男,l972年12月20日生,汉族,江西瑞金市人,住瑞金市,。委托代理人危福军,瑞金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原告胡祥华不服被告瑞金市人民政府林业行政管理一案,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移交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2月3日受理后,原告自愿于20l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在宣告判决前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胡祥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愿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明明

审 判 员  廖琼焜

代理

审判员  廖建新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慧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