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079号申请执行人程堃,男。委托代理人吕巧梅,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史国超,男。本院在执行程堃申执史国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阎民初字第00996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史国超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程堃执行案款174270元(其中包含借款172200元、案件受理费2070元),并应承担执行费2469元。案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史国超主动履行9000元,并缴纳了执行费2469元。就余款16527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史国超自2015年3月始,每月月底前给付3000元直至本案执行标的履行完毕止,其他权利申请执行人方自愿放弃,并自愿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2015)阎执字第00079号执行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二、被执行人若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
三、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程堃受偿9000元,未受偿16527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长 项 军执行员 代发振执行员 牛登富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江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