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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庆民二初字第00009号

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绥化市某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当事人
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绥化市某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辽宁省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庆民二初字第00009号原告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原市庆云镇。法定代表人杨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被告绥化市某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住所地绥化市兴福乡。法定代表人高某某。案由:定作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绥化市某某粮食购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宁某某重工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纪广宇

审 判 员  王海威

人民陪审员  李凤国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孟庆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