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芝商初字第132号
原告: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幸福南路7号。
法定代表人:任瑞周,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江斌,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徐永强,山东中亚顺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烟台国豪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迎祥路1号。
法定代表人:宋益刚,该公司经理。本院受理的原告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烟台国豪外墙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9日书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740元,由原告万华节能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自行负担(已交纳)。
代理
审判员 杨帆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