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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31号

原告徐娟与被告刘斌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耒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耒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徐某某,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清平,男,耒阳市,1988年1月15日出生,五里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资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邓韦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