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耒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耒巡民一初字第31号原告徐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陈清平,男,耒阳市,1988年1月15日出生,五里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员 徐资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理
书记员 邓韦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