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786号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兴信用社。负责人赵杜民,该信用社主任。被告王遵兵,男,汉族。
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兴信用社(以下简称土兴信用社)诉被告王遵兵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土兴信用社于2015年3月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遵兵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土兴信用社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兴信用社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平昌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土兴信用社负担。
审判员 沈 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刘姝含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