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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9号

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庄某,吴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9号原告庄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媛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