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9号原告庄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媛方 搜索“”
庄某与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北民初字第9号原告庄某,。被告吴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某与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庄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庄某负担。
审判员 李建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郑媛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