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韩执字第00263-1号

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薛超英、高晓侠、吉金善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薛超英,高晓侠,吉金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263-1号申请执行人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程立庚,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薛超英,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晓侠,女,汉族。被执行人吉金善,男,汉族。韩城市金桥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薛超英、高晓侠、吉金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韩民初字第0042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50万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从金融机构扣划被执行人高晓侠存款20万元并付给申请执行人,剩余欠款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韩执字第00263号案件终结执行。在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存仓

审判员  王锁祥

审判员  车小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师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