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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民初字第388号

周智明诉肖大军、孙福军合伙协议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周智明,肖大军,孙福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周智明,男,汉族。被告肖大军,男,汉族。被告孙福军,男,汉族。

原告周智明诉被告肖大军、孙福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智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肖大军、孙福军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智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依法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周智明负担。

审判员  沈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付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