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388号原告周智明,男,汉族。被告肖大军,男,汉族。被告孙福军,男,汉族。
原告周智明诉被告肖大军、孙福军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智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肖大军、孙福军的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周智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智明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625元,依法减半收取812.5元,由原告周智明负担。
审判员 沈燕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付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