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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青执字第6160号

孙小五与顾亚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1-09-23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孙小五;顾亚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青执字第6160号原告孙小五诉被告顾亚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4日作出的(2014)青民一(民)初字第7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

一、被告顾亚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小五借款人民币14万元;

二、被告顾亚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孙小五利息损失(以14万元为本金,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100元,由被告负担。届期,被告顾亚云未能履行义务。权利人孙小五于2014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0月29日前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经执行,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顾亚云与案外人刘文珍、顾建龙共有的位于青浦区朱家角镇西洋淀路116弄62号301室的房屋。经查:被执行人目前去向不明,且无存款、车辆、股票、社保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邓秀明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沈爱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