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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41号

王永强与林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永强,林玉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41号

原告:王永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华。

被告:林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强与被告林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永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战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夏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