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莲南民初字第41号
原告:王永强。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吴晓华。
被告:林玉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永强与被告林玉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永强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永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永强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战飞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代
书 记员 夏金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