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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32号

王玲玲与张丽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玲玲,张丽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32号

原告:王玲玲,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被告:张丽娜,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王玲玲诉被告张丽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玲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施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代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