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蚌山民一初字第00432号
原告:王玲玲,女,197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东区。
被告:张丽娜,女,1985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本院受理原告王玲玲诉被告张丽娜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玲玲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玲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交纳),仍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施君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代 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