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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枞民一初字第00393号

刘某甲与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2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抚养费纠纷
当事人
刘某甲,刘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枞民一初字第00393号

原告:刘某甲,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

法定代理人:鲍某,女,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枞阳县。系刘某甲之母。

被告:刘某乙,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甲与被告刘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刘某甲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3元,减半收取256.5元,由刘某甲负担。

审判员  吴利平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周姗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