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蓝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范某某,女,198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范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婚姻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范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贤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