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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蓝民初字第00372号

范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范某某,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蓝田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372号原告范某某,女,1988年3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高某某,男,1970年3月27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范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范某某以原、被告双方婚姻和好为由,于2015年3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审查认为,原告范某某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刘 贤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李小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