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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泰兴民初字第2266号

刘俊美与李金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俊美,李金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泰兴民初字第2266号原告刘俊美。委托代理人于根洋,兴化市大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金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俊美诉被告李金云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俊美于2015年3月9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也未损害第三人合法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俊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6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刘俊美负担(已付)。

审 判 员  王春华

人民陪审员  邵翠红

人民陪审员  邹 惠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邹小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