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延执行字第1791号申请执行人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湖支行。负责人黄祥万,行长。被执行人胡松林,男,196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王秀容,女,196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黄祥云,男,1971年3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关于福建南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樟湖支行申请执行胡松林、王秀容、黄祥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已生效的(2014)延民初字第2293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胡松林、王秀容、黄祥云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审查认为该案暂无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所作的(2014)延民初字第2293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林敏华执行员 叶 超执行员 夏晓业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龚子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