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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54号

江长青与高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0-03-23
所属地区
江苏省扬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江长青;高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54号 原告江长青。 被告高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原告江长青诉被告高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长青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长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

人民陪审员  郭 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