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5)扬江行初字第00054号 原告江长青。 被告高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 原告江长青诉被告高邮市人民政府法制办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长青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长青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
审 判 长 陈 芳
人民陪审员 邵育美
人民陪审员 郭 琴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王 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