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秦丽英,天津东方创业机电设备养护中心保洁员。 被执行人李艳华,(其他情况不详)。 申请执行人秦丽英与被执行人李艳华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508.38元,已执行317元,未执行20191.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长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佟 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