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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执字第257号

秦丽英与李艳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6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秦丽英;李艳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北执字第257号 申请执行人秦丽英,天津东方创业机电设备养护中心保洁员。 被执行人李艳华,(其他情况不详)。 申请执行人秦丽英与被执行人李艳华交通事故责任一案,申请执行标的20508.38元,已执行317元,未执行20191.3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2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景长

代理

审判员  李国艳

代理

审判员  佟 剑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刘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