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蚌山行初字第00015号
原告:任海,男,1973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
委托代理人:封正杰,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
法定代表人:迟增厂,局长。
委托代理人:赵同武,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法制大队大队长。
委托代理人:王之高,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胜利派出所副所长。
第三人:韩涛,男,汉族。1987年3月25日出生,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东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任海诉被告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不服治安管理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任海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付),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任海负担。
审 判 长 聂雪梅
审 判 员 寇学年
人民陪审员 崔 雷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 记 员 祝 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