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二初字第00042号
原告:郑虎,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周蒙,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郑虎与被告周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郑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倩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书��记员王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