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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烈民二初字第00042号

郑虎与周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8
所属地区
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郑虎,周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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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烈民二初字第00042号

原告:郑虎,男,1972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被告:周蒙,男,1986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原告郑虎与被告周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郑虎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4元,因原告撤诉减半收取102元,由原告郑虎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孙倩倩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书��记员王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