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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韩执字第00382号

樊玉绒与韩城市昊源彩钢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樊玉绒,韩城市昊源彩钢钢构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韩执字第00382号申请执行人樊玉绒,女,汉族,生于1961年5月26日。被执行人韩城市昊源彩钢钢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念文,系该公司董事长。樊玉绒申请执行韩城市昊源彩钢钢构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业经本院(2014)韩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并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并将义务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4)韩民初字第00643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存仓

审判员  王锁祥

审判员  杨育学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柳少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