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佛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执字第0000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甲(又名李某),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学生。法定代理人李某乙,系李某甲父亲,男,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被执行人滕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佛坪县,系李某甲母亲。申请执行人李某甲依据(2014)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4年3月4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滕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书等法律文书,限被执行人于2015年3月10日前履行申请人申请的2015年度抚养费6000元。后经对双方做工作,被执行人滕某某已将6000元抚养费履行完毕,现申请人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乙已将该案6000元抚养费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经合议庭合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4)佛民初字第00024号民事调解书中2015年度抚养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孙培军
审判员 杜 辉
审判员 冯 亮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贾 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