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吴俊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根旺,男,汉族。吴俊学诉张根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韩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俊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总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根旺已履行98446元整,剩余部分申请人吴俊学自愿予以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韩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存仓
审判员 王锁祥
审判员 车小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师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