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韩执字第00069号

吴俊学与张根旺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7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韩执字第00069号申请执行人吴俊学,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根旺,男,汉族。吴俊学诉张根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韩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吴俊学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总标的为10000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根旺已履行98446元整,剩余部分申请人吴俊学自愿予以放弃,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2011)韩民初字第00448号民事判决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梁存仓

审判员  王锁祥

审判员  车小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师 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