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28执662-1号 被执行人汪天生,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系生财有道公司原法人代表,家住鄱阳县。 申请执行人鄱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汪天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赣1128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天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天生有两处房产分别在鄱阳县(产权证号为30××39)、鄱阳镇滨州路108-11号(产权证号为30××4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汪天生所有的座落在鄱阳县有房产(产权证号为30××39),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汪天生所有的座落在鄱阳镇滨州路108-11号有房产(产权证号为30××42)两处房产。 二、被执行人汪天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汪天生不能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设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艾鹏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俊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