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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1128执662-1号

汪天生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21-01-11
所属地区
江西省鄱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当事人
汪天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1128执662-1号 被执行人汪天生,男,1966年6月23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初中文化,系生财有道公司原法人代表,家住鄱阳县。 申请执行人鄱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汪天生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4日作出的(2016)赣1128刑初30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汪天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汪天生有两处房产分别在鄱阳县(产权证号为30××39)、鄱阳镇滨州路108-11号(产权证号为30××42),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汪天生所有的座落在鄱阳县有房产(产权证号为30××39),查封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汪天生所有的座落在鄱阳镇滨州路108-11号有房产(产权证号为30××42)两处房产。 二、被执行人汪天生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汪天生不能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设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艾鹏远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徐俊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