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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52号

杨玉柏与许强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5-03-09
公开日期
2015-03-13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杨玉柏,许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52号

原告:杨玉柏,男,回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

被告:许强,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柏与被告许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薛少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