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蒙民一初字第00552号
原告:杨玉柏,男,回族,1968年10月26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户。
被告:许强,男,汉族,1970年3月5日出生,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鸽,安徽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柏与被告许强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文良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薛少华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